辽宁大学科技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推动双创升级的重要载体,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研究机构为服务对象,以支持辽宁大学师生创新创业为服务重点,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二章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原则上,在孵企业应与辽宁大学有实质性联系,研究机构应为辽宁大学举办或与辽宁大学有实质性关系
第五条 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在孵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第九条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200㎡。
第十条 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信息产业、激光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等。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三章 申请入驻程序
第十二条 凡具备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科技企业,可向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申请,填写《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其他材料。经现场答辩后,由专家组确定是否同意入驻。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入驻后,科技园与申请入孵企业签订入孵协议。
第四章 企业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园区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在孵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取得的研发成果和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时限为每年1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享受园区下年度房租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将不享受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由在孵企业转为在园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经园区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优惠政策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在孵企业从事与其申报的经营范围不符的商业行为,取消其在孵企业资格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按100%的比例补缴房租等。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办公场地,自入驻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优惠(办公场地年度租金为700元/㎡)。
租金优惠分别为:
(一)第一年优惠年度租金的70%;
(二)第二年优惠年度租金的50%;
(三)第三年优惠年度租金的30%。
第二十条 科技园为在孵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财务代账等公司设立、变更或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提供公共会议室、培训室和其他商务洽谈室的租用服务。
(三)帮助和指导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四)提供有关科技、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咨询等服务。
(五)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六)协助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七)帮助企业联系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八)根据在孵企业需求,举办相关培训。
(九)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十)提供其他关于企业发展的相关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