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文化科技产业发展中心
招标采购与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优化监管事项,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辽宁大学文化科技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园)招标采购与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和租赁的适用范围。
(一)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依照《辽宁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辽宁大学授权科技园自主经营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写字间、大厅分租场地、构筑附属物、广告位和停车场等,通过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相应租金的商业经营行为。
(三)房屋建筑物用途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学校研究机构的,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科技企业孵化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不得超预算采购。预算外采购项目需严格按照科技园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做前期论证工作,全面考量采购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不得将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用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 招标采购和租赁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和租赁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科技园成立招标采购和租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构成:
组长:科技园总经理
副组长:科技园副总经理
组员:财务部经理
领导小组是科技园招标采购和租赁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全面管理科技园采购和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可采用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开展工作,决议事项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和租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科技园具体采购和租赁工作。工作小组由项目归口部门经理和两名员工构成。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组织形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辽宁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采用集中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科技园比价采购。比价采购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科技园部门自主采购。由采购申请人自行组织,由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并向领导小组报备。
(四)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定义以及采购程序参照《辽宁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五)参与招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十条 自主经营的房屋建筑物租赁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承租人。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
(一)招租信息须提前在科技园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承租人须经市场部经理查验资质后在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竞争性磋商,择优确定。
(三)参与招租的承租人原则上不低于3家。如果少于3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按实际报价但不能低于底价承租。若无符合条件者报名,应结合市场情况,修改招租公示信息,重新公开招租。
(四)可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租,招标公司须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外公示招租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一)招租房屋建筑物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三)招租的形式;
(四)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五)报名地点和方式;
(六)接受投诉电话;
(七)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利,但承租价格不得低于当期底价。
第十三条 租赁结果经市场部经理审核,领导小组复核后生效,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招租底价由市场部经市场调研后并报领导小组确定。底价确定须有合理参照物。
第十五条 中标方在履约过程中故意降低服务标准损害科技园和学校利益的,经申请人或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交领导小组决议,除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再选用其提供服务。
第四章 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和付款、
第十六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申请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时限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要符合《辽宁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租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建筑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押金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
(七)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八)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十八条 通过网上商城等电商平台完成的采购项目,在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免于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合同签订与管理,以及付款方法参照《辽宁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遵循“谁使用,谁验收”和“采验分离”的原则,申请人自行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验收小组(至少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采购档案归档管理制度。采购合同签订后,由办公室建档管理。
第五章 回避、保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评审工作。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招标采购相关法规中所要求的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泄露任何与评审文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招标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科技园招标监督检查参照《辽宁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执行。参与招标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章办事、公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改正。各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大学文化科技产业发展中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园原招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