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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2022-11-17 15:39  

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为促进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升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营造科技型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2、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3、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二章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2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三章 申请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在孵企业程序

    1、凡具备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科技企业,可向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提出申请,成为在孵企业。

    2、申请应包括科技企业的发展现状,主要从事生产、研发的产品和项目,以及成为在孵企业后,三年内的详细发展规划或目标。填写《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入孵企业申请表》。

3、由园区发展规划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经经理办公会确定其是否符合条件。

                              第四章 在孵企业考核办法

    1、园区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考核。

    2、考核时限为每半年1次,入孵企业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3、凡年度内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企业,享受园区下年度收取房租下限的优惠政策;

    凡年度内考核结果有1次不合格的企业,则在下年度收取房租时,按上限执行;

    凡年度内考核结果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企业,将不享受在

孵企业的优惠政策,由在孵企业转为在园企业。

    4、凡发现在孵企业从事与其申报的经营范围不符的行为,取消其在孵企业资格,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按100%的比例收取其房租(从入驻时开始计)。

                                                                             第五章 在孵企业享受的政策

    园区孵化场地租金为700元/m2,在孵企业享受的政策如下:

    1、在孵企业第一年免收房屋租金,只收代收、代缴的费用。

    2、在孵企业第二年按30—50%收取房屋租金,收取代收、代缴费用。

    3、在孵企业第三年按80—100%收取房屋租金,收取代收、代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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