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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发展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2017-03-21 08:37  

关于加速发展辽宁大学文化科技园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各单位:  

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平台,促进高科技创新项目落地转化,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基地,紧密依托辽宁大学的学科综合性优势和皇姑区及沈阳市、辽宁省的区位优势,并为尽快争取通过省(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评估,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办成综合性强、高层次的国内一流大学科技园,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化科技园建设是学校“十三五”期间的重点工程,学校将在人、财、物、政策等方面重点支持,加大宣传和组织协调力度,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必须对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给予全力支持与具体配合,学校将把支持文化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业绩纳入各学院、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二、拥有学校相关设施条件的单位如图书馆、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等为科技园入园单位提供服务时,应视同校内单位给予同等待遇。同样,校内教职工在利用文化科技园的设施条件进行研究开发时享受园区同等待遇。   

三、 科技机构、 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入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 35 % , 另有约定的除外。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可以自然人的身份投资入股, 技术无形资产的股权全部归完成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实施人可以得到不少于技术无形资产股权的50%                                   

四、 在岗教职工以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入学校文化科技园参、 控股企业, 专职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经校人事处、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和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后, 按创新创业编制进行管理;合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视同校区内教学或科研、管理工作的业绩;在晋升、住房、医疗等方面与校内教职工同等待遇;合同期内保证创新创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合同期满后愿回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的,以同等条件竞聘上岗。 学校鼓励学科带头人或课题组长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人事处和所在单位批准后以兼职兼酬方式到文化科技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五、经校主管部门审定,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允许课题组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部分作为资本金入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课题组的相关人员可享有70%的股权收益,其余收益为学校和学院所有。  

六、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和博士后人员到文化科技园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生可以按规定保留学籍进入文化科技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  

七、 学校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中介服务。 凡为学校的职务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入园创业而引入社会投资或市场渠道的中介服务,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视贡献大小,由委托方给予中介方支付服务费用。  

八、学校从科技园年度回报的净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文化科技园创新创业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为文化科技园建设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组织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九、文化科技园内设立高科技服务园,为进入文化科技园的各类机构和实体提供证照办理、 专利与商标申请代理、 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与品牌创立、项目评估与技术贸易代理、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税收减免与税务清缴代理、年报审计、法律事务代理等多项服务。  

十、学校设立文化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并下设文化科技园管理中心负责对学校高新技术及其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为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输送高新技术成果和提供优质服务,管理与利用好学校投入园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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